学生奖励实施细则

(修订)

 

第一章         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人才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和学院实际,制订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 奖励设奖学金、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毕业生、单项奖、先进班集体等奖项。

  第三条 学生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,学期初评定上学期奖项。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只评定优秀毕业生和单项奖。

第二章           奖学金评定

第四条         奖学金分为特等奖、一等奖、二等奖和三等奖。

第五条  评奖比例:特等不超过各系学生总人数的2‰(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),一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.5%(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),二等不超过同年级且同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%,全班获得奖学金人数控制在班级总人数的30%以内。班级量化考核在本系排名在前或后10%的班级,班级总名额控制比例可按5%幅度进行增减,总名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。

第六条  奖学金的评定以学习成绩、体育考核成绩、综合素质测评分数、劳动课成绩等为依据。无劳动教育计划的不计劳动成绩。

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85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为优秀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%;劳动考核为优秀。

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80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,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2门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20%;劳动考核为优秀。

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75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以上,其中良好等级的不超过3门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30%;劳动考核为优秀。

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:考试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,单门课成绩在65分以上;考查课成绩均为中等以上;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前50%;劳动课成绩为良好以上。

第七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选:

    1、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;

    2、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定在良好(不含良好)以下者(因身体原因,经批准免测的除外);

    3、在教室、宿舍等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记录者;

    第八条  评定程序

    1、各系成立系、班两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。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,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学生分会主席团成员组成;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,由班主任、班级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。

    2、特等、一等、二等奖学金经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推荐,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确定的比例初评;三等奖学金由班级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后,报系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核。

    3、各系对初定的获奖名单公示2天。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和等级。再将评定情况一览表报学工处,由学工处集中报院长办公会批准。

    4、学工处受理奖学金评选情况投诉,并据实进行处理,必要时报分管领导审定。

    5、奖学金实行分期发放。

第三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好学生评定

第九条  三好学生分为院级“三好学生”和系级“三好学生”两个等级。

第十条  院、系级“三好学生”总人数一般不超过全院、全系学生总人数的10%。其中,院级“三好学生”可占“三好学生”总数的40%

第十一条  评定条件

1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。

2、关心集体,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遵纪守法,在教室、宿舍和其它公共场所均有良好的表现。

3、学习认真刻苦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,学习成绩优良,是奖学金获得者。

4、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,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。

第十二条  评定办法

    1、由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评选小组进行推荐。

    2、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系“三好学生”,按不超过规定的比例推荐院“三好学生”。正式确定前须公示2天。

    3、学工处审核各系推荐的院“三好学生”,再公示2天。

    4、学工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院级“三好学生”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
    5、学院分管领导将批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通报。

第四章           优秀学生干部评定

第十三条  优秀学生干部(不含共青团、社团干部)分为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和系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两个等级。

  第十四条 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人数一般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25%,其中,院级可占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总数的40% 

  第十五条 评定条件

  1、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、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,作风正派。

  2、学习认真刻苦,学习成绩良好,为奖学金获得者。

  3、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才能和突出的工作成绩。

  4、热心为同学服务,工作勤奋努力,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,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。

  5、所在宿舍卫生良好。

  6、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。

  第十六条 评定办法

  1、班级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(不含主要学生干部)由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部书记共同研究制定评选办法,经班级全体同学推选确定推荐名单。

  2、系学生分会、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后推荐。

  3、院学生会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院团委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推荐。

  4宿管会的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学工处在征求系意见后推荐。

  5、系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。

  6、院级“优秀学生干部”在相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,由学工处审核,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
第五章           优秀毕业生评定

 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生中评选。每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评定一次。

 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人数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5%

第十九条 评定条件

1、在学院学习期间,每学年(或学期)均获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称号。

2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答辩成绩均为优秀。

第二十条  评定程序

1、学生个人申请,并提交证明材料;

2、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;

3、学工处审核;

4、院长办公会批准。

第六章           单项奖评定

第二十一条  全日制在校生在校内外有突出表现或做出较大贡献的,可获得单项奖励。

单项奖设以下五项:

1、开拓创新奖:在公开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、专业作品、文学作品等;获得国家专利、科技成果等;获得院级以上奖励者,可获此奖项。

2、学习奋斗奖: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、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、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技能证书、提前修满学分并毕业、在校期间获得本科以上学历者,可获此奖项。

3、竞赛优胜奖: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:市级获一等奖、省级获二等奖以上、国家级获三等奖以上者,可获此奖项。在非政府组织的各种竞赛中取得较好名次,且影响较大的,也可获此奖项。

4、精神文明奖:拾金不昧、助人为乐、坚持做好人好事等,并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者,可获此奖项。

5、见义勇为奖:与坏人坏事作斗争,奋不顾身保护国家、集体或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者,可获此奖项。

第二十二条  单项奖分三种形式:授予荣誉称号、发文表彰、发放奖金。三种形式可交叉施行。若贡献特殊,给予特别奖励。

第二十三条  评定程序

1、本人向系申请或他人或组织向系推荐,并附证明材料。

2、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推荐。

3、学工处组织审核。

4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。

第七章           先进班集体评定

第二十四条  先进班集体分院、系两级。

第二十五条  先进班集体总数一般不超过自然班级总数的30%。其中,院级“先进班集体”总数可占“先进班集体”总数的40%

第二十六条  基本条件

1、有政治坚定、团结协作、以身作则、联系同学、勇于争先的班委会。

2、有积极上进、乐于助人、团结友爱、遵纪守法、集体观念强、朝气蓬勃、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。

3、有严谨求实、刻苦钻研、奋发向上的优良学风,班级平均成绩位于系前列。

4、积极参与学院和系组织的各项活动,被评为“文明教室”、“卫生免检教室”,班级所有同学的宿舍卫生均没有“差”的纪录,“文明宿舍”要达到30%以上。

5、全班无违法违纪和受处分纪录。

第二十七条  评定程序

1、根据量化考核办法,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初定系“先进班集体”,经公示后评定。

2、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比例,推选院“先进班集体”。

3、学工处审核,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。

4、院分管领导将批准情况向院长办公会通报。

第八章           表彰奖励

第二十八条  表彰形式

1、根据评定等级,分别由院和系做出决定,并发文表彰。

2、对相关同学、集体授予相应荣誉称号。

3、以系或院名义召开表彰大会,向相关同学、集体颁发荣誉证书、奖状、奖金或奖品。

4、对突出或特别的单项奖可随时进行表彰或奖励。

5、在一定的媒体上进行宣传。

第二十九条  奖金额度

1、每学期奖学金:特等1500元,一等800元,二等400元,三等200元。

2、单项奖:每人100-500元(不发奖金的除外)。

3、先进班集体每班200-400元。

第三十条  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应填写相应《登记表》,《登记表》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。

第九章           附 则

第三十一条  本实施细则中的学生指普通全日制在籍学生。

第三十二条  本实施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三条 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,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其它规定不再执行。